问:我公司为风力发电企业,在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公司增值税由以前的减半征收改为即征即退50%,那增值税附加的计提基数是应该按增值税入库金额计提呢,还是按照增值税入库金额的一半计提?如果增值税退税的话,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加是否也可以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的。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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