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假如我单位10元承揽的运输业务,8元分包给其他单位,我方挣2元差价。我方给上家开具10元运输发票,下家给我方开具8元运输发票。我方按2元申报缴纳营业税,这样操作行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款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此,我们理解,承揽企业必须有实质性的运输业务方可适用此政策,而对于您所说的这种运输方式不属于文件中所规范的行为,而且《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以及相关的运输行业的规定及政策并没有变化,贵企业应仍适用原来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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