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如果将一全资子公司整体产权转让,也相当于是将股权全部转让(该子公司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9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也就是说,整体资产转让对转出方来讲也算是一种投资行为。
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9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而,对于贵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行为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在转让过程中的交易价值中房屋、土地发生了增值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且不适用上述免税条件,需要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