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开发一个项目,这个项目中有普通住宅,也有少量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用于对外出租,也有部分对外出售,整个项目算下来,增值率很底,请问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七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9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所述房地产企业应按文件规定分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