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堤防费是否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为加强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综[1999]60号)等有关规定缴纳的堤防费,跟教育费附加性质相同,同属地方规费性质。所以,我们理解,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堤防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