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一间外地运输公司签有协议,其长期承揽公司的货物运输,并提供给我们外省的运输发票,如果我公司用此运输发票来记账,税前列支运输费,是否有涉税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四条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如下:(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可以看出,对于提供运输劳务的纳税人,是在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企业可能会取得外省的运输发票。只要该发票具有真实纳税关系,且对方也按正常申报纳税是没有问题的。在以后双方企业涉及到纳税稽查或交叉稽核时,贵公司有义务就该发票本身及劳务的真实性提供适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