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针对经销商和商场开展一些促销活动,某些促销活动,我公司会以货物补偿的形式支付。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否要求对方开具发票?针对消费者促销是否可以没有发票,因为这是通过渠道派送给最终的消费者的。是否有税法文件支持?
答:经销商和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时,向供应商收取不同形式的促销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9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这些商业企业收到的促销费用,无论是与销售数量相关还是无关,都是应税行为,理应向贵公司开具对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