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开具发票,但是款项需要支付给B公司,是否A公司出具一个委托收款证明即可?如果不可以,能否给个规避此类问题的方案?
答:A公司将货物销售B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如A公司出现问题所述情形,存在购货和付款单位不一致,税务机关对此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相关规定,开展“票、货、运、款是否相符”的协查。
因此,A公司出示的“委托收款证明”要经税务机关核查后的认可。
在这情况下,B公司也会出现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单位不一致现象,税务机关除协查外,还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9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综上,我们认为A、B应依照上述规定安排涉税事项,减少由开具和取得发票、付款方面而引起其他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