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2008年前的相关规定,境外投资者(如境外公司法人)由于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而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红利是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2009年内分配2007年及更早时间实现的利润给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是否应享受免交股息相关税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所提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2009年内分配2007年及更早时间实现的利润给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可以继续就该项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