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成立于2002年,地处少数民族地区。03年至05年已按财税字[1994]1号享受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请问是否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之规定申请享受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政策优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是否减征或免征,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因此,贵公司所处地区,如果当地的自治机关有相应的减、免征规定的,贵公司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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