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河南企业,发生的部分销售业务未签订购销合同,故未缴纳印花税。税务部门在检查时要求对未签订合同的销售收入按照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税务部门的处理合适吗?
答:1、对于您这种情况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应注意印花税的相关规定,即对于符合下列规定的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一些单据等也应进行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一、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法规贴花。”
因而,贵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对于购销合同是否应贴花情况对照执行。
2、现在各省对于印花税都实行了核定征收,河南省有如下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4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因而,税务机关对于贵企业的处理是有依据的,但同时对于核定征收也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请贵企业就上述政策依据再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