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通信企业根据用户消费、充值情况给予用户一定积分,待积分积累至一定数量后,向电信运营商兑换充值卡等通信产品或者兑换运营商提供的其它非通信产品,如油、米等,请问这种情况下,运营商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它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又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依据以上两项税收政策,企业在搞活动中发放给非本单位人员的实物时必须代扣代缴“其它所得”(而不是“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否则税务机关可依法要求企业继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