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问以上两文均未发文作废,目前执行的应该是财税[2003]16号吧?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文已由《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文废止,目前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