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煤炭生产企业,下属14座煤矿,矿井范围内给予村民一定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林木等补偿费(不属于征用,只是给的污染补偿了等),请问这些补偿费是否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开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前提条件为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对于您所说的这种情况,给予村民的补偿费不属于征用,即居民并未发生应税劳务,应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也无需开具发票。贵企业可以凭付给个人的签字领收凭据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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