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联企业间使用商标是否必须定价,如无偿使用是否涉及税务调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因而,关联企业间的商标使用权使用也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定价,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上市公告中披露的无偿使用信息是会计信息,如果确实属于关联交易,在纳税申报时企业应作纳税调整,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此外,在营业税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