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间饲料生产企业,由于原料玉米、豆粕、菜粕等都属于大量堆积的物料,难以准确盘点,出库时也难以准确计量,所以我们在计算当期领用的原料数量时,都是通过倒推法计算出本期的耗用量,公式如下:本期耗用=期初结存+本期入库-期末盘点结存在日常管理中,我们每天的出库数量都是根据理论耗用来计算的。这样,当我们在月末盘点完后,就要将盘点出来的盈亏加入到理论耗用中,作为本期实际的耗用量。
请问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答:采用倒轧计算出的当期销售成本,不但包含当期已销售产品的成本,也可能包含了当期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等存货成本,贵公司这种成本核算管理办法,我们认为除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成本核算原则外,还会产生下面的税务风险。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购进环节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不能扣除,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贵公司计算出当期真正实现销售所对应的成本可以自行计算扣除,但包含的其它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