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粮食深加工企业,主要是用玉米加工成淀粉,玉米蛋白粉是加工中的副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77号》,属于单一饲料产品目录(2008)中:谷物及其加工品类别。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玉米蛋白粉应按饲料13%纳税,但是当地税务局认为蛋白粉的生产工艺流程与淀粉类似,工艺流程比淀粉更复杂,应该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并且在低税率产品中没有相应条目。不属低税率产品,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问税务局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9条规定,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13%税率的粮食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主管税务机关的理解是正确的,玉米蛋白粉的生产工艺流程复杂,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