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上、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是否公司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的不需缴纳征消费税的大巴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09年1月1日之后购入的不需缴纳消费税的大巴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属于单纯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