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企业,增值税采用6%简易征收办法,最近公司将使用过的废旧轮胎进行了处理,请问怎么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是生产销售混凝土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采用6%简易征收办法,将自己使用过的废旧轮胎处理,不属于销售旧货,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