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我单位2007年开始,关停下属小火电机组,按照电监会发布的《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8]15号)实行电量的有偿替代,电网公司按每千瓦时1分钱收取我单位网损补偿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部分增值税我单位能否抵扣,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将其收取的网损补偿费所提供的劳务定性为加工劳务?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关停下属小火电机组,电网公司向其收取网损补偿费,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