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我所在企业是2004年7月注册成立,经营农副产品如:油菜籽与棉籽收购加工与销售,主产品有精菜油、毛菜油、精棉油、毛棉油、菜粕、棉粕,请问我所在企业是否仍可享受所得税免征、减征优惠政策?可以的话是否要对国税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间是否有限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9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因此,贵公司应对照上述规定并结合自身工艺流程判断哪些是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同时注意分开核算,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111号)*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满足条件的减免税不属于审批类减免,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