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福利企业,于09年4月20日新招用一名持有残疾证的员工上岗,试用期为4月20日至3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并于4月25日办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4月办理,5月缴费生效)和残疾证真伪签定表的手续,取得当地民政局同意聘用的签字,于4月27日至国税管理局办理招用残疾员工备案手续,请问该新增残疾员工对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人数从哪月生效?公司认为政策所指的次月生效是5月,而国税管理机关认为是6月,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中的“次月生效”?
答:《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规定: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贵公司的合同签定日与社会保险缴纳月份均从五月份开始,我们理解应是从六月份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