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为非本公司员工发放的礼品或物质奖励,是否按偶然所得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税时,如果是公司替个人承担税款,那假如该商品价值100元,那是应该为其代扣20元的税款呢?还是采用倒推的形式,以125元为计税收入,再乘以20%,代扣25元的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非本公司员工发放的礼品或物质奖励,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贵公司发放的礼品或物质奖励凭证上所注明的商品价格为100元,那么应该代扣代缴20元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