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规定,个体户业主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工资不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9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上述文件所说的业主、投资者在本企业领取的工资是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合并计算个税?如不得合并是否因国税发[1997]43号、财税[2006]44号业主、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有关,税法依据如何?
答:个体户业主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征收个税时原则是相同的,即税法上将经营者因经营而取得的企业所得视为个人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从企业领取的工资不能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扣除,而应于该个体户或者企业在扣除企业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后所计算出来的所得视作该经营者的所得作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对其所取得的所得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文件进行生计费用的扣除,然后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也即您所理解的业主、投资者在本企业领取的工资是与其所实际经营的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来合并进行计算该业主或者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