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用票据报销的通讯费、交通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1、通讯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此,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京地税个[2002]116号)*9条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第二条规定,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按照重庆市的规定,则报销方式也属于发放补贴的范围,也应在扣除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进行缴税。
因此,目前,各地对通讯费的扣除标准及征收方式不尽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据我们了解目前河南省暂未查到相关规定,如何扣除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妥。
2、交通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9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而,对于您所述的员工以报销方式取得的交通费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这类交通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当地有扣除标准,可按扣除标准后的金额计入工资合并纳税,但我们未查到河南省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原则上对于当地未出台此类扣除标准的情况应按全额计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体建议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