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年末公司会报废一大批固定资产,并取得残值收入。单项资产变价收入不大,但总量很大,请问我公司是否应就上述收入缴纳增值税?公司非一般纳税人,能否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缴纳?是否需要办理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贵公司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取得残值收入并不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贵公司发生该项业务不需要办理小规模认定,如需开具发票的,可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