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饲料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销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所以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因销售额较大,主管税务机关将我公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我公司在销售一些边脚料、废编织袋和其他一些原材料,这些商品应不属于免税的范畴。另外,由于一些原料在购进时都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普通发票,那么应该按照何种税率纳税申报?
答: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一些边脚料、废编织袋时,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应按适用税率即17%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企业经常发生同类业务,就要考虑在购入相关原材料时,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待月末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据此,贵公司应按规定及时结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