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跨地区经营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日常资金由总公司核拨,资金营业账薄该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而,如果分支机构单独开设资金账薄,则应按上述规定对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贴花。
税率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18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额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