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通过国内基金管理公司以QDII的方式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我公司把资金交给基金管理公司和银行管理及托管,相应的基金和银行收取管理费和托管费,收益或亏损由我司承担。请问我公司涉及哪些税收问题?何时申报缴纳?
答:国内基金公司发行的QDII也属于证券投资开放式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9条关于营业税问题规定: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9.01.01日起失效或废止。但是,对于企业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的价差收益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还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关于印花税问题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目前,各地对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执行力度可能不一,所以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