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准备开设一家大型综合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招商过程中一些商家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但个体户就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为了充分搞活经营。我公司与商家签定的协议方式是“联营”。即商家自行进、销货物,在销售货物时由商场统一收取货款,商场按销售的一定比例提取留成,扣出留成和一些费用后的余额全部返还商户。请问在商场从事经营的两种商家(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怎样缴纳税款,即提供增值税票按17%缴纳,不能提供增值税票的个体户是否按定额户处理,缴纳3%的增值税吗?那么商场应怎样对这两种不同的纳税方式进行核算,是否可以将小规模纳税人开设银行账户单独核算,还是两种方式在同一个账户上进行核算?
答: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商场的纳税方式只能有一种:或者按一般纳税人,或者按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按营业税纳税人。不可能出现商场以两种不同的纳税方式纳税的情况。
对于此类商场在经营过程中如何纳税的问题。首先理清商场与商家以及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谁负责售出商品的退换货,谁为消费者开具售出商品的发票,承担售出商品的质量问题。即商场和商家的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商场仅为代商家收款,商场与商家是租赁、管理、服务的关系,不负责与最终消费者打交道。那么,商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不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的纳税人为商家。否则,商场即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按17%纳税。至于商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如何纳税,与商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