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总公司和我公司签订合同,由分公司(没有法人)给我公司开票,请问可以吗?
答:企业发生的购销业务,必须要有真实的货物交易。通常情况下供货、收款、发票、合同应是同一单位。如出现票货不一致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从企业的购销业务而言,都要求取得发票单位名称与支付货款的单位一致,以保证经营业务的真实性,税务等部门认为有疑问的,有权进行核查。相关规定如下:《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51号)附件3: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受票方发起的有疑问协查)(二)协查应重点对被查增值税抵扣凭证所对应的物流、票流、资金流方面进行核查:
1.物流方面:要确定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货物产地或发货地是否是案发地。查清原材料采购的具体途径、送达方式、如何验收入库及领用出库情况,将材料收发存的实物登记与财务账面登记的数量金额相互对照检查;对购货与生产领用、生产订单进行核对;在原材料种类上进行核对。
2.票流方面:查清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来源、取得的方式及途径;注意从企业的供应、财务部门、运输部门分别调查,结合材料采购、货物运输、资金支付以及财务处理进行多方位查证,加以相互印证。
3.资金流方面: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