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个关联的外资企业相互签订租赁协议,由于有房产税因素,把房屋租金定的比较低,但是高于市政府租金指导价格,然而设备租金却定的极高,该企业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9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八条规定,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要征收房产税。房产出租,应依照承租方缴纳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12%房产税。如果纳税人对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