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请问“从使用月份起”如何理解?是指经批准后,还是整治改造后使用时呢?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暂行条列第六条第六款之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应是整治改造后使用的月份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