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提问人 QYHY562607 分类 税务
问:总公司在北京,2009年7月在郑州建一分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应按总分机构所得税申报。另外税法规定,新设分支机构在*9年可不就地预缴所得税,分支机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咨询时间:2009-11-20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即便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并非免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分支机构应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处理相关纳税事项,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答复时间:2009-11-21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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