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化工企业,原料硝铵的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把硝铵和装车费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这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合理?我公司拿到此票应该如何申报抵扣?
答:贵公司的供应商在销售硝铵时,如同时提供装车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9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据此,供应商向贵公司收取的货款和装车费,按规定应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将装车费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符合相关规定的。贵公司可按规定将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