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盈利的公司食堂,结算的内部招待费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设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而且是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不缴纳营业税。
而如果单位食堂、餐厅确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但属于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因此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无动产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请贵企业依据上述情形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