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部:
您好!请问中国企业如果对国企业外支付红利,在企业所得税后中国企业还需要代扣代缴10%所得税对吗?对代扣代缴的税金外国企业是否可以抵扣?
答:1、中国的居民企业对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分红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对分给境外企业的分红不再享受免税的待遇,而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也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对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分红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代扣代缴的税金,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抵扣应该是外国税法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