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一家子公司,与日本某企业成立的合资公司2010年3月期满。现达成协议继续合资,准备办理相关手续。不知道这种情况能否视同新合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双方股东达成共识要追加投资,如果将09年红利转投资的话,日方能否不缴或减免部分所得税?
答:贵公司2010年3月份与日本公司合资期限已满,达成继续合作后,不能再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优惠应按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新规定执行。
红利转投资的税务处理:虽然没有直接分配给外国投资者,但是外国投资者用其取得的利润直接转增资本,我们认为其行为属于用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日本企业将09年红利转投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