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填写付款单位的普通发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税法对此是否有明文规定?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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