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私车公用补贴、通讯费补贴可否扣除相应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有*7适用法规?
答:1、车辆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9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而,贵公司付给个人的私车公用补贴,如果当地有扣除标准,可在扣除当地标准后余下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很多省市都出台了扣除标准,如果当地没有制定扣除标准,则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贵企业也可询问当地税务机关是否有当地的扣除标准。
2、通讯费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而,贵公司付给个人的通讯补贴,与车辆补贴处理相同,如果当地有扣除标准,可在扣除当地标准后余下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很多省市都出台了扣除标准,如果当地没有制定扣除标准,则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贵企业也可询问当地税务机关是否有当地的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