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指出: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请问根据上述文件,可否理解为银行买入债券后,如不发生卖出交易行为,将债券持有直至到期兑付,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不属流转税范畴,不应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金融保险业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在购入债券后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的营业税计算,应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