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盘点时发现,有价值10000元材料损失,可找不到原因,是否为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按多少价值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据此,贵公司发生的损失材料,如不能提供可排除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客观证明,应按上述规定将损失材料中对应的进项和相关运输费用中进项税额一并转出。
损失材料应转出进项税额=材料损失金额×材料适用税率运输费用应转出进项税额=该批材料应分摊金额/1-7%×7%.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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