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纳税调整时是否必须是银行贷款利率,用存款利率是否可以?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的“同类业务”,是贷款而非存款,所以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可参考的是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而非存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