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最近要出售一座炼铁高炉,其中高炉基础、高炉主体及配套设备分开进固定资产账。请问销售高炉是应该按销售设备缴纳增值税,还是应该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分开,高炉基础按不动产缴纳营业税,高炉主体及配套设备按设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法规规定,贵公司销售分开核算的炼铁高炉及炼铁高炉辅助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26”炼铁设备,因此应按销售设备缴纳增值税。销售构筑物高炉基础,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