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企业按照14%计提的福利费不足以支付各项福利费开支(如在职、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等),由此出现的超支该如何处理?
答:会计处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而应付福利费通常不再计提。
企业发生福利费相关支出时,先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借方归集,期末根据受益职工服务对象,分配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该明细账户期末通常无余额。
税务处理:“工资薪金总额14%”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时的一个限额标准。
企业会计处理时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未超过上述标准的,企业所得税前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