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执行日期从什么时间开始,是12月开始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发文日期为2009年12月10日,其中第七条明确: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下发之前根据按照第五条规定处理,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