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中提到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文中所指的“工资、薪金”是否包含“五险一金”?如果不包含,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可不可以加计扣除?另外该文件中未提到的研发人员的差旅费、电话费、用车的油料费修理费可不可以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中,工资薪金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而各项保险费用并不构成工资的组成,是在企业所得税前单独允许在不超过一定的比例下准予扣除的项目。即:企业的工资中并不包括各项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因而,我们理解,可以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仅限于上述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对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各种法定保险不能加计扣除。至于问题所述的其他一些差旅费、电话费、用车的油料费修理费等,应视企业是否将这些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实行货币化补贴的形式,如果其作为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津贴、补贴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可以并入到工资薪金中的津补贴项目。而且企业应注意,准予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支出都强调直接相关或者专门用于的范围,对于并不是直接相关或者专门用于研发费用的一些支出,将会面临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