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收到发票不及时,我们根据决算书金额入在建工程科目并转固定资产,在次月计提折旧,上述折旧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少年限,税前扣除是否允许调整折旧年限。如机器设备税法规定不得低于10年折旧,我们公司开始按15年计提折旧,以后按12年计提折旧,税前扣除折旧额是否需要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实际发生原则,固定资产只有实际投入使用时,才发生实际的支出,才允许开始计提折旧。在实务中,由于发票与资产使用时间不能同步,对于后取得发票现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明尤为重要。我们认为该项资产实际使用后,按会计和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少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除符合加速折旧规定外,应做纳税调整。对于会计确定的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无须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