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代某日本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该日本企业为中国境内某文化遗产改造做建设工程设计,该设计是根据中国公司的要求而进行的,先在中国境内勘查,时间是1人5天;然后回日本做设计,是4人35天,最后交付设计图纸。协议明确规定中方享有本次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所有相关权利。现设计完毕,需要付汇涉及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但国税局认为,此业务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应按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我公司认为这是支付设计的劳务费。请问这究竟应按特许权使用费还是按劳务费代缴所得税?
答: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设计费,属于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需要根据具体交易判定,重点要考虑该项交易是否包含设计方(非居民企业)许可中国企业客户使用其专有技术,包括专门知识和技术等,以及设计方是否仍保有设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等因素。如涉及需要适用税收协定,应根据相关协定的具体条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