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不善导致长期亏损,近日企业破产申请注销。国税局在进行财务清算时,核实该企业尚有留抵税额(进项税额)1.8万元。请问在核实企业注销损益时,该企业留抵税额(进项税额)是否计入清算损益?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能计入企业税金,即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清算,应该与原材料一并清算,进而确定企业清算损益。